加拿大总理和加拿大总督哪个权力大?有什么区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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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之一,其政治制度为君主立宪、采用民主议会制的联邦国家。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加拿大的国家元首。其行政权力由她的代表总督和副总督来行使。加拿大总督是英国女王在加的常驻代表,由总理推荐并由英女王任命,一般任期5年。

名义上,总督享有王室在加拿大的所有行政权力和特权,但实际上,执行最高行政权力的是总理和内阁成员。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领袖,总督是名义领袖的代表,总督的职位只是象征性的。20世纪50年代以前,总督都是英国人,其后至今一般为加拿大人。

总督职责包括:召集或解散议会,主持总理、最高大法官、内阁和枢密院的就职仪式,统帅三军。实际上总督权力受到宪法很大的限制,根据加拿大宪法,总督召集或解散议会必须在总理的提议下进行,其职责的履行必须遵循各有关部长的建议。

政治学家指出:总督的职位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媒介或公共使者角色,具有这方面经验的人能很好地胜任。此外,担任总督职位的人还应当超越党派之别,因此没有从政经验反而是一种优势,不必背负任何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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