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的麻城冤案:为何当时刑讯逼供蔚然成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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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至此,涂如松杀妻似成铁案,不料峰回路转。涂妻杨氏偶然为杨同范邻居太婆撞见,县令陈鼎得知,率快手径入杨同范家,找到杨氏。麻城人数万欢呼,随之至公堂。县令召涂如松认妻。杨氏一见其夫状貌焦烂如鬼,忍不住上前抱颈大哭:“是我害了你!是我害了你!”堂下民皆雨泣。杨五荣、杨同范等叩头乞命,无一言,后皆得诛。涂如松无罪开释,其时已被拘押多年,反复受刑若锅中烙饼,早已不成人形,也没得到什么国家赔偿。

涂如松冤案,又见清光绪八年的《麻城县志》,与袁枚所记有不同,似冤中有冤,案中有案,然涂如松冤情及受刑经过,大略相仿,此文姑不细辨。

麻城冤案,只是清代刑讯逼供造成冤狱之冰山一角。清代刑讯逼供蔚然成风,晚清重臣刘坤一、张之洞在一份变法奏折中,即直陈其酷:“敲扑呼号,血肉横飞……反覆刑讯,拷讯之惨,多人拖累,则有瘐毙之冤。”乾嘉一代名幕绍兴汪辉祖在其著作中也屡有检讨,他说,对于盗贼,“一经到案,必须察言观色,究出真实贼证,方可定案。不可轻用刑讯,致有冤抑”,又说,“盗贼辗转攀援,未必尽出有意诬人,或自必死,或畏刑难甚,随口供指,冀延残喘者,大约十居六七”,可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,实在极高。

针对刑讯逼供,钱锺书曾析说:“信‘反是实’而逼囚吐实,知‘反非实’而逼囚坐实,殊途同归。欲希上旨,必以判刑为终事。斯不究下情,亦必以非刑为始事矣。”寥寥数语,道出要害。所谓“反是实”,典出《旧唐书》,乃是酷吏来俊臣发明的十种大枷之七,意思是一戴上它,你就不得不承认自己谋反是实,诛灭九族也得认。在此处,钱锺书是一语双关。

若进一步讨论,清代刑讯逼供盛行,主要有如下原因:

第一,清代(乃至整个古代)没有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原则,嫌犯往往处于须自行举证的倒置状态,而官方对嫌犯,也通常是预设其“有辜”。此外,清沿明律,规定“于人臀腿受刑去处,依法决打,邂逅致死,及自尽者,各无论”,又规定“强盗、命案,证据以明,被告不吐实情,准用夹讯”。清律的附例还规定:“若因公事干连人犯,依法拷讯,邂逅致死,或因受刑之后因他而死者,均照邂逅致死律论。”这无异于立法支持刑讯逼供了。

第二,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,没有现代的公检法之。事实上,从执行逮捕到立案侦查,再到庭审,都是州县官“一人政府”领导下的甚至是同一个班子来进行。律师辩护制度更是奢谈,所谓讼师从来就没有当庭辩论的资格,其合法性也堪忧。如此,嫌犯很难得到可助其避免刑讯逼供的程序正义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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